2005年1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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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德人盗骨灰抛粪坑 因无侮辱骨灰罪轻处
汪仁洪

  1月1日,四川南充市发生一起全国罕见的奇案:一“缺德者”挖开坟墓,取走墓中骨灰盒,并将其抛在野外一粪坑内。本案在法律界引起极大争议。
  一刻惊诧 父亲坟被挖骨灰盒被盗
    2004年12月28日,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80岁老人罗自会病逝。12月31日儿女将老人遗体火化后,将老人的骨灰盒安葬在一个山坡上。今年1月1日傍晚,儿女到父亲的墓地祭拜时,看到骇人一幕:坟墓被人挖开,骨灰盒不见了,而骨灰盒下面铺着的108个一元的硬币却没有被人拿走。
  十分痛苦 粪坑里找到父亲骨灰盒
  见此情景,罗自会的子女非常悲痛,当即组织亲友和当地村民数十人连夜寻找老人的骨灰盒,并向派出所报了案。1月3日下午,罗自会的子女终于在野外的一个粪坑内找到了父亲的骨灰盒。当时他们感到万分气愤和痛心。
  万分不解 为何没有侮辱骨灰罪
  罗自会的子女说,其父亲从土改时期就开始当村干部,一干就是30多年。“缺德之人”盗走并侮辱其父亲骨灰,使他们的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。他们希望有关方面能积极帮助他们查出此人。然而,有关法律界人士称,就是查出此人,对其处罚也于法无据。“盗窃、侮辱尸体是犯罪,要坐牢,但骨灰不是尸体,侮辱死者骨灰该当何罪,法律没有规定。
    
  专家观点
  侮辱死者遗骨是民事侵权行为
  南充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律师认为,侮辱死者遗骨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,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,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,死者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精神损害赔偿;若偷盗或侮辱死者遗体则构成了犯罪行为,行为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,还将承担刑事责任。廖丹律师同时认为,骨灰不是尸体,侮辱死者骨灰不构成侮辱尸体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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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刑法新增设罪名:侮辱尸体罪
  盗窃、侮辱尸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,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节中。盗窃、侮辱尸体一向被视为是对死者的亵渎,同时也给死者亲友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侮辱,它破坏了我国善良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,极易引起群众间的矛盾和冲突,以致发生械斗,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,必须给予刑事处罚。刑法302条规定,盗窃、侮辱尸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(汪仁洪)